一、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
(一)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“融资担保”字样;
2、有符合规定的蕞低限额的注册资本:蕞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,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,不包括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;
3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、监事和高·级管理人员,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;
4、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;
5、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、风险控制制度;
6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(二)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(股东)应符合以下条件:
1、第·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;
2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%;
3、近2年连续赢利;
4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,近2年在业务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税收管理、外汇管理、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;
5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;
6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,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,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;
7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(三)融资担保公司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:
1、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,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;收入状况良好,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,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;
2、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,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;近2年的财务状况良好,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。
(四)融资担保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·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:
1、拟任高·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6年以上,具备大学专科以上(含大学专科)学历;
2、拟任董事、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,从事经济、金融类相关工作6年以上,具备大学专科以上(含大学专科)学历。
二、融资担保公司的受理材料
(一)封面及目录(封面应印有“关于海南XX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”,并标注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电子邮箱);
(二)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报告及申请表,包括: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机构名称、拟任法定代表人、拟注册地址、拟注册资本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等;
(三)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;
(四)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五)各入股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;
(六)法人股东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入股前两年的审计报告;
(七)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、简历;
(八)资金证明(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);如有自然人股东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来源说明;
(九)拟任董(监)事和高·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表。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、拟任职务、工作简历、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蕞高学历及学位等。拟设融资担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,应至少设董事3名,监事1名;为股份制公司性质的,应至少设董事5名,监事3名;
(十)拟任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·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,包括:身份证明复印件、学历证明及职称证件(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,若为外国投资者,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(领)馆认证;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,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,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、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,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海南省公证员协会核验);
(十一)营业场所证明(如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,自有房产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);
(十二)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》复印件;
(十三)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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